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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告
2008-5-5 10:34:53  来源: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促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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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对以下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情况进行审核公示:
    一、经营场所的自然情况
    汕头市新潮网吧有限公司(原址汕头市金平区华师园1幢楼下梯间及202号房)现址汕头市护堤路大窖东四横巷一号1号铺面  法人代表:郭圣安 
    二、公示期限:
    2008年5月1日-2008年5月10 日
    三、公示形式和范围
    1、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告栏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地点
    3、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
    四、相关法规条款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举报或反馈意见的要求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保密。
    1、以单位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要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反映问题要事实清楚或基本清楚;
    4、对无实质内容的匿名举报信和电话一般不做调查;对虽未署名,但反映问题线索清楚、有据可查的,要进行核实;
    5、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七、举报或反映意见方式
    举报电话:8640197      传真:8621300
    通讯地址:汕头市金涛庄东区46幢D座
    邮政编码:515041
    联系人:郑彬杰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