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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主要内容及其含义? 答: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由上可以看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二、哪些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永远受保护吗? 答:提到著作权保护,读者马上会想到图书、光盘、录音带、录像带……在大家的一般认识中自然会把著作权的保护理解为对图书、光盘、录音带等的保护。但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并不仅是图书、录音带、光盘……而是由这些有形载体所表现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法律要求这类作品首先要具有独创性,即作品的作者必须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反映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理解,不能抄袭他人的作品;其次是要具有可复制性,即作品要用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或复制出来,如果仅仅是人的思想就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那么,作品的著作权永远受保护吗? 这个问题谈的是著作权保护的期限问题。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是没有保护期限的。《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也就是说,一本书的原始作者是谁,不论多少年都是不能改变的,是永远被保护的。在实践中,出版社出版任何一部作品都要给作者署名,大家熟知的古典名著《红楼梦》,作者永远是曹雪芹,就体现了对精神权利的永远保护。 那么我们平时所说的著作权保护期是指什么呢?其实,这是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倘若所有作品的版权保护都是永远的,那么,一方面,对鼓励创作将是一种阻碍;另一方面,那些不可多得的传世之作的传播也会受到限制。比如:徐志摩先生于1931年11月19日因飞机失事遇难,到1981年12月31日徐志摩先生的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也就是说,徐志摩先生作品的财产权不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规定保护期限的目的就是要使作品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更快、更好地传播,从而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品一旦进入“公有领域”,其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发表权就不再受到限制,这样可以推动作品的传播。
三、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有侵权的事情发生,既然造成侵权的事实,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些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版权登记的条件及作用? 答:近年来,随着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人们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具体表现在专利、商标申请量快速增长,版权登记量也逐年增多,然而对于构成知识产权三大主要部分之一的版权来说,其登记量与专利、商标申请量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主要是人们对版权登记作用的了解还不够,对版权保护范围的认识还局限在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方面。其实在工商领域,涉及版权权益的还真不少呢,如产品外包装设计、各种各样的设计图、卡通形象、产品标贴、标识、企业徽志、商铺招牌、贺春年画、产品说明书等等都属于版权保护的范畴。那么如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下面就社会公众关心的版权登记及版权保护问题进行解答。 1、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指的是对作品的版权进行登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就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 作品版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实行版权登记的目的在于有效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进行版权登记需具备条件 版权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申请版权登记的内容应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版权登记的作用 虽然我国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版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但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还是有很多好处的。 ⑴帮助权利人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有效证明,在作品的利用和传播过程中,以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过程中,一旦发生需要由著作权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权利人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从而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⑵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因为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权利人提交作品登记材料的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足够的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文件内容不属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⑶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 ⑷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调控,促进文化和软件产业的发展。 ⑸帮助传递版权信息,有助于避免重复创作尤其是软件的重复开发。 ⑹登记过程也是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五、版权登记相关问题解答? 答:上期我们讲到了版权登记的条件和作用,那么该如何办理版权登记呢? 1、办理版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规定 ⑴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本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⑵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负责全省的作品版权登记工作,粤东地区的作品版权登记可通过汕头办事处办理。 ⑶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①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两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②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③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⑤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⑥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四张(不大于3R,可用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⑷作品登记时间自登记部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2、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⑴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③相关的证明文件。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⑵申请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②合同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上所载内容 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包括:作品登记号、作品名称、作者及著作权人情况、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和登记备案时间。登记机关还及时地对已登记作品在网上进行公告。
六、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意义是什么? 答: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从理论上讲,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信息为核心生产要素的经济,是以创新为原动力的经济。从现实看,知识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知识产权占优势的国家和企业,主导着经济发展、物质资源流向和利益分配格局。当今世界,知识经济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发达国家之所以富有,在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地位起了决定作用,世界排名前列的富国,有不少是物质资源并不丰富甚至贫乏的国家,就是个很好的证明。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创新型国家战略,大力倡导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以实现产业升级,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局面。软件产业是我国信息产业的核心,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环节。随着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深入,软件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企业实现高效运行、快速响应市场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软件作为朝阳产业,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近几年来,我国的软件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以年平均30%以上发展速度增长,保持了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我国的软件产业与欧美发达国家,甚至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软件产业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巨大的市场空间、日益增长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适应。要使我国软件产业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缩短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差距,特别是要在新的世纪迅速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使我国跻身于世界现代化强国之列,就必须把软件产业放在战略的高度来发展。 软件产业是高投资、高风险产业,软件产业的发展最终是要通过市场和社会消费来带动的。但软件盗版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软件市场的发展环境丝毫不容乐观。盗版从根本上切断了高科技产品高利润、高回报的源泉,在这种情况下,谈何创新?谈何做大?由于盗版,艰苦的智力劳动得不到回报,高额的投资得不到回收。盗版黑洞,不知吞噬多少人的资金和心血!大量存在的软件盗版行为,对软件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危害,受盗版打击最大的是中国自己的软件企业,因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自国内市场,而不是海外或国际市场。中国的软件企业目前处在起步和发展阶段,盗版市场完全可以抑制其发展甚至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甚至彻底毁掉民族创新精神。 目前,我市部分企业仍存在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范围在其内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软件的侵权现象,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将软件程序拷贝至企业的计算机上使用,或将某软件程序放到其服务器上让超过许可数量的用户进行使用,或是将合法获得的(即拥有正当许可)软件程序超过其许可范围额外复制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如此种种侵犯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盗版行为,危害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基本完成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基础上推动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印发了《汕头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各主管部门各履其职,以进一步加大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发展,促进国产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每一个企业都应把保护别人的软件版权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一种社会责任。如果绝大多数个人和企业都能尊重别人的软件版权,我市软件版权保护环境将大大改善,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害的可能性也会小得多,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会空前高涨。而国有企业一定要做到带头不侵权,这是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表现,有利于树立企业声誉,优化经营环境,也有利于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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