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汕头印刷首页 >> 印刷协会 >> 办事指南
核发印刷业经营许可证(装潢和其他印刷品)
2007-12-25 17:16:17  来源: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http://www.st-print.com    【人气:     网友评论

  一、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继续实施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一、委托管理的事项。本次实施委托管理的事项包括: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继续实施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三、接受委托管理的行政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是当地人民政府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承担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工作。”
    二、法定程序:无明确规定。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三、设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包装装潢印刷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印刷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包装装潢印刷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其他印刷品印刷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包装装潢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个人只能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企业章程(个人无需提供)(原件1份)。
    (4)《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相关消防安全手续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包装装潢类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类不少于100平方米。
    (6)《设备清单》(原件1份)。包装装潢类不少于两台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7)公司类需出具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个人需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包装装潢类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其他印刷品类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及《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