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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三)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继续实施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一、委托管理的事项。本次实施委托管理的事 项包括: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继续实施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三、接受委托管理的行政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是当地人民政府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承担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工作。” 二、许可程序:法律无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广东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二)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 (四)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七)经营的出版物内容不含《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 四、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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