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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节目)初审
2007-12-25 17:13:54  来源: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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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需要的布局和总体规划;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户银行、帐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机构和管理制度、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工程技术队伍(初级、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各2至4人);
    (四)安装、调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
    (五)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机构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人员名单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管理制度。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批准同意的由申领单位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领取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五、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